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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干货丨同样的发明还有不同?

Dr发明家 Dr发明家服务平台 2019-06-30

作为创新者,一项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最主要的就是这项发明创造的归属与使用。专利就是一种可以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的,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任何人想要使用该项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所有(持有)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侵权。


但专利中也有看似相近、实则不同的概念,若是不能将两者区分对待,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样的发明创造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这两个概念,就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有力证明。




如何判断


如何分辨同样的发明创造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呢?首先我们先看看专利法是如何规定与判断的。


“同样的发明创造”出自于专利法第九条。侧重于强调授权情况。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出自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主要涉及专利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此外,专利法还强调了如何避免重复授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如何确认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相同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


例如,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针对专利申请的处理,也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但是,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


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


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综上所述,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等同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归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情形必然归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归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情形并不必然归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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